问题 | 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是谁 |
释义 |
一、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是谁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单纯就利害关系人来解释,应是包括了债权人。但是,从规定来看,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亦即是应当认定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且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才能申请异议登记。因此,提出异议登记的前提是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凡是认为这些记载有错误、且与这些错误的记载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因此并不限于家庭成员。 一般的债权人不会和登记簿的记载有关。因为登记簿记载的是物权或“准物权”(如预告登记所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对这些权利行使的限制。但是,如果这一债权以该房地产设定了担保,或是认为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影响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也可以作为异议登记中的利害关系人。 二、异议登记设立原因 1、当事人存在申请不实现象 房产是不动产,不仅是人类生存、活动的场所,而且价值巨大、具有保值、升值等特性。为获取、占有房产,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书证,向登记机构提交错误、虚假的登记材料,取得房产。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原有的管理职权发生相应变化,如《婚姻法》修订后,单位不再出具未婚证明,登记机构通过见证当事人的未婚声明来解决。若当事人虚假声明,就难免发生房产权利争议。 2、登记机构的审查权限、模式无法确保每份登记簿的准确性 房屋登记中由于登记机构审查职权和能力有限,不可能确保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房屋登记材料都真实、合法,如对买卖合同的签名真实性发生纠纷,就需要凭借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来核实,登记机构无能力来鉴定真假。登记机构目前普遍采用的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也是适应形势发展,符合现实法律的操作模式。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与登记簿进行的一致性比对,登记材料之间是否具备关联性,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至于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若有疑问,登记机构可通过询问、实地查看、公告等方式进行审核。但无论怎样的方式,只能尽到程序上的审核,无法保证实体上的完全真实合法。因此登记簿记载有误难以避免。 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需一定的时间 在房屋登记中,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存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防止在这段时间内,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恶意转让房产,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一种新的登记制度来适应。 综上所述,以上种种原因,都表明需要设立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适应这类纠纷的处理。而异议登记制度就是适应登记发展需要,解决困惑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三、异议登记材料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另一种观点是既然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登记、救济措施,该证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严格,最终解决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途径解决。如父母亲房屋,被其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移到自己名下,此时其女儿就转移登记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了父亲在转移登记前已亡的证明,而这个死亡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我们在登记实务中还会遇到一种较多的情况,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获取的,此时,证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事项,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受理。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点希望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是谁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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