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有以下几点: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当事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4.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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