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推翻省医学会鉴定 |
释义 | 一、如何推翻省医学会鉴定 如果患者或者医院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由上述部门移交或委托北京医学会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次鉴定的费用为3500元,仍由申请方预付。再次鉴定的时限也是45个工作日。最后,司法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对医疗事故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协商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直至做出判决。 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进行鉴定。但医学会作为公益性的法人团体,对其鉴定不服,是不可以直接起诉的。对此,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已作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注意,这里的15日,是从当事人收到鉴定结论的次日起开始起算,而不是从收到鉴定结论的当日开始起算。 ![]() 二、医学会鉴定流程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如何推翻省医学会鉴定的相关内容。如果当事人对医学会鉴定结果不服的,上述部门移交或委托北京医学会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进行鉴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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