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主体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 |
释义 | 一、哪些主体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 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如下: 1.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其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同时具有熟悉有关法律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三、行政处罚会不会影响子女 行政处罚是没有任何案底,对自己未来和子女原则上没有影响,事实上对自己名声和仕途,还是有一点影响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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