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
释义 | 一、如何申请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 1.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因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可以主动申请变更。这里的“无力”可能包括: (1)被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 (2)因出国、外地求学等原因长时间离开失踪人财产所在地; (3)因生病、受伤等原因无法为财产代管事务提供足够精力和体力保证; (4)因自身事务繁多没有时间管理失踪人财产事务等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代管人需要向法院明确表达其无力继续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意愿,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这里的“不履行代管职责”并不仅指行为本身,而是需要考虑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失踪人财产的实际损失。 同样,“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也需要考虑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 二、变更代管人的事由 变更代管人的事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一方面,是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这主要基于其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的情况。 2.另一方面,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这主要基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情况。 在这些事由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对变更代管人的事由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不履行代管职责”以及“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等,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对于“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需要看代管人是否真的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还是只是主观上不愿意继续担任代管人。 对于“不履行代管职责”和“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则需要看这些行为是否给失踪人的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失,以及代管人是否有主观过错等。 三、代管人变更的程序 在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程序上,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应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种观点更为可取。因为利害关系人和财产代管人之间的争议性决定了不能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而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案件显然不属于这两类案件。 因此,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更为合适。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程序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希望这些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管人变更涉及法律程序,实际操作需谨慎。你对此有何疑问?欢迎在法律网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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