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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提示:遭遇旅游纠纷可这样维权
释义
    旅游日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旅游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如何避免旅游纠纷,一旦遇上纠纷该怎样解决?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红建、卓燕平两位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部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提示大家如何维权。
    出境遭拒所付团费能否返还
    ●典型案例:2009年2月,詹某夫妇向一家旅行社咨询港澳游的相关情况。旅行社工作人员在审查了詹某夫妇的港澳通行证后,与其签订了香港“一地四日游”的出境旅游合同,詹某夫妇向旅行社缴纳了团费4660元。在出境时,詹某夫妇被告知其港澳通行证已过签注有效期,不符合出境要求,无奈,詹某夫妇只好返回。
    2009年4月,詹某夫妇将该旅行社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旅行社有义务严格审查游客出境的相关证件是否符合要求。在签订旅游合同前,旅行社已经审查过其港澳通行证,并告知证件没有问题。因此,旅行社应对其出境遭拒承担责任并退还其全部团费。旅行社认为,港澳通行证上载明了签注有效期。詹某夫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该知晓有效期的含义,旅行社只负责审查证件是否有效,无义务审查证件上的签注是否在有效期内,因此不同意退款。经审理,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旅行社返还詹某夫妇部分团费3000元。詹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分析:《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应当从专业的角度协助詹某夫妇完成旅游。在本案中,旅行社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游客未随团所扣罚金由谁承担
    ●案件回放:2009年年初,陈某、吴某等16人向某旅行社咨询组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观光学习事宜,并向旅行社提交了16人的身份材料。旅行社以16人为标准安排了出游的相关事宜。后有4人因故没能随行,其余12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安排该12人赴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旅游,旅行费用为每人1.89万元,总计22.68万元。回国后,该12人在办理出境游保证金退还事宜时发现,旅行社多收取了1.4万元的旅行费。
    2009年6月,陈某等12人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1.4万元费用。旅行社认为,一开始,旅行社按照游客的要求,以16个人为标准安排了相关事宜,然而成行的只有12人。因此,航空公司收取了没能随团的4个人的罚金,每人3500元,共计1.4万元,所以不同意退还该费用。经审理,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旅行社退还1.4万元费用。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分析:旅游合同中仅约定了12人的旅游费用共计22.68万元,虽然旅游合同签订前有16人进行了磋商,但由于其中4人未签订合同,即使旅行社被扣罚金也应当自己承担损失,而不能从12人的费用中自行扣除。
    游客途中死亡起诉旅行社是否得当
    ●案件回放:2009年3月18日,李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桂林”旅游团并缴纳了团费。同年3月26日,李某按旅行社的安排乘飞机赴三亚旅游。3月28日凌晨0点05分,李某的儿子接到该旅游团在三亚的地陪导游打来的电话,称李某于3月27日23点40分左右被发现处于昏迷状态,医务人员已施救,并询问是否将李某送医院救治。李某的儿子当即要求导游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李某随后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急性大面积脑梗塞。因医治无效,李某于3月29日去世。
    李某的儿子认为,李某虽因突发疾病死亡,但旅行社在李某发病后,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也没有为李某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旅行社应当为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认为,与李某签订旅游合同的为某旅游公司,旅行社只是代旅游公司收取旅游费用,并已将所收取的旅游费用转交给该旅游公司。因此,旅行社与李某之间没有旅游合同关系。
    2009年5月,李某的儿子将旅行社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索赔相关损失。法院认为李某与旅行社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其起诉旅行社不符合法律,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儿子的起诉。李某的儿子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2009年11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李某儿子的上诉。
    ●法官分析:虽然旅行社收取了李某的旅行费用,但与李某签订旅游合同的实际上是另一家旅游公司,故本案中,李某之子诉讼主体不当,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本案中李某之子起诉旅行社,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责。
    ●法官提示即使“一日游”也要签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一些游客由于是通过熟人介绍找旅行社,或嫌麻烦等原因,通过电话对行程、报价等进行咨询后即报名,没签合同就直接跟团旅游,或即便签合同也只是在签字栏项下签名了事,并未仔细阅读过合同内容。这种做法会让游客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处于不利。因此,游客要加强合同意识,即使是“一日游”,也要签合同。拿到合同后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如是否详细列明了旅游行程与标准、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办法等,发现对自己不利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进行修改。格式合同条款中未列明的内容,则应该通过补充条款来注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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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