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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一、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怎么走流程
    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
    1.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而受到伤害的;因故意犯罪而受到伤害的;或者因自残或者自杀而受到伤害的。职工符合上述情形的,不能申请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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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