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须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在买卖合同中 |
释义 | 一、出卖人须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在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的义务有: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回收义务等。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卖合同不成立后果是什么 买卖合同未生效,即未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买方不需要向卖方支付货物的价款,卖方也不需要向买方转移其拟购买的标的物的所有权。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三、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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