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 1.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共同的担保,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正当地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会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下降,甚至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而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3.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中,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 三、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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