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条】 《广告法》(2015年实施)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发布前审查的规定。 本条对部分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发布前审查的特殊商品广告限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主要考虑是,这几类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一些特殊领域,专业性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断广告内容是否违法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此类广告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影响较大,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出现问题,一旦这类违法广告发布出去,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需要在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建立防范机制,尽量将涉及这几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 上述特殊商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如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主须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明知、应知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需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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