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
释义 |
一、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质保期在依据和性质上有所不同。 1.保修期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有强制性,其期限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且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2.而质保期的规定则源自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承、发包双方可以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内自主约定质保期,但约定的质保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期限与起算时间 1.关于两者的期限,质保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但不得超过24个月。 2.而保修期的期限则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有明确的最低期限,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为5年、2年或更长时间。 3.至于起算时间,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则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自由程度与法律规定 1.在约定自由程度上,质保期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在不超过24个月的范围内即可。然而,保修期的约定则受到法律的更多限制。 2.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 3.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则该约定有效,并应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保修期与质保期虽在建设工程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共同保障工程质量。你对这两者还有疑惑吗?欢迎在法律网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详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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