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如果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那么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九百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善意得利人在不知情或不应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承担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则明确了恶意得利人,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当得利人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不当得利具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1.双方当事人中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这意味着一方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则遭受了损失。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受益人的获益是直接来源于受害人的损失。 3.也是最重要的,受益人取得利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这包括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者虽然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根据。 一旦受益人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他们就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主要有两种。 1.是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直接返还原物。这种方式是最直接、最简单的返还方式。 1.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那么可以采取作价返还的方式。作价返还意味着根据原物的价值或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估价,并以金钱的形式进行返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受益人所受利益的性质和情况来确定的。 1.如果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那么其价额通常为劳务的通常报酬; 2.如果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那么价额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 3.如果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那么价额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 4.如果原物被消耗,那么价额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由于这种债权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意避免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以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对不当得利有更多疑问?欢迎留言交流,我们将为你一一解答。法律小助手法律网,为你的法律生活保驾护航!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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