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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债务终止的六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释义
    一、债权债务终止的六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债权债务终止的六种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这六种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履行,即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定要求完成了债务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当双方互有债务时,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定程序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债务人将应交付的标的物提存至法定机构,以消灭债务;
    4.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使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当债权和债务同属于一个主体时,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6.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债务终止处理
    在企业终止时,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包括:
    1.企业法人终止后,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也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2.如果企业终止后没有成立清算组织,该企业将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企业名义起诉应诉。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3.如果股东在执行阶段仍然怠于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在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1.在诉讼过程中企业终止并成立了清算组织的,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企业变更为清算组织。
    2.如果企业终止后没有成立清算组织,在作为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或执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终止时,法院应中止诉讼或执行,给予一定时间通知要求该企业成立清算组织。
    3.清算组织成立后恢复诉讼,将诉讼主体变更为清算组织;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组织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申诉或执行申请。
      
    三、企业诉讼身份变更
    1.在企业终止后,其诉讼身份的变更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2.当企业法人终止并成立了清算组织时,清算组织可以作为新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
    3.清算组管理的是原企业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企业法人,对原企业具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企业的行为却不能否定原企业已作出的意思表示。
    4.无论在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或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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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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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