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有 |
释义 | 一、可抵押财产的范围有 在金融交易中,商铺使用权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但抵押权的实现常因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属争议财产而受阻。 《民法典》第89条虽对抵押作了规定,却未明确财产可抵押性的具体范围。经验总结与法律依据相结合后,第34条明确可抵押财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2.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3.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4.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动产抵押范围的讨论反映了不同立法理念,其中提出的公示问题,可通过制度设计解决。 二、抵押财产的具体类型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须满足两大条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以及所抵押财产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抵押的。可抵押财产涵盖: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此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相关法规也对抵押权的设定提供了具体指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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