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合同的定金 |
释义 |
一、经济合同的定金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这种约定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享有定金效力。 如果合同履行,定金将抵作价款或返还;若违约,则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定金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同时指出,当事人既定违约金又定定金时,受害方可选择适用之一。 如果定金不能完全弥补违约损失,守约方还可以要求额外赔偿。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解除合同是指依法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三种类型。 1.法定解除包括因不可抗力、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等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详细列举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 2.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预留的解除权。 3.协议解除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从通知到达时刻起解除。若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自文件送达对方时起解除。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自主权和公平正义的尊重。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