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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被告不执行怎么办
释义
    一、行政诉讼被告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行主体
    1、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成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3、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是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为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证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继续执行程序。
    三、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并在执行依据是开始行政诉讼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依据: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被告不执行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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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