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哪些 |
释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哪些 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1)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2)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主要是: 1.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该债权系债务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认定效力不应及于企业法人。因以上的债权具有专属性,由特定的当事人才享有该债权,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他人无权享有这种专属权利,且恶意干涉不仅是违法的,还违反道德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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