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会不会为次债务人 |
释义 | 一、担保人会不会为次债务人 有可能成为次债务人,但是保证人是为债务提供保证的,所以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作为次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因为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的条件是什么 1.与主合同无牵连:担保人不能是主合同当事人,也不能是主合同的任何一方关联人,如近亲属等。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担保人需要具备较好的信用记录,以便能够保证履约能力的可靠性。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必须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是其作为担保人的基本条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人怎么样追责债务人 担保人追责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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