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期间如何收集分居证据 |
释义 | 一、离婚期间如何收集分居证据 离婚期间可以收集以下分居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离婚期间收集分居证据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离婚期间收集分居证据后一定判离吗 离婚期间收集分居证据后不一定判离,法院调解无效,并且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才会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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