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划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鉴定责任划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等级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等级划分流程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鉴定等级划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转交鉴定; 2.医学会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3.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三、医疗事故鉴定等级划分不服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鉴定等级划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