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可不可以执行合伙财产 |
释义 | 一、债权人可不可以执行合伙财产 债权人是可以执行合伙财产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二、合伙债权债务的承担 1.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合伙企业的资产或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都有义务全额清偿债务。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 2.合伙债务的连带清偿后,对于内部分担和追偿问题,通常遵循一定的内部分担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则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当同时存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时,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这意味着,合伙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个人的债务。 ![]() 三、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受偿顺序 在处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时,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 1.并存债权原则:这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所采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 2.双重优先权原则:为英美等国家的合伙法所采用。这一原则规定,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而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换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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