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应如何解决 |
释义 | 一、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应如何解决 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的解决方法是: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 8.违约责任。 ![]() 三、拆迁补偿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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