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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释义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立案追诉具体条件
    在立案追诉具体条件上,需要注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不合格产品”的定义。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2.“以假充真”是指用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3.“以次充好”是指用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
    4.而“不合格产品”则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三、计算销售与货值金额
    在计算销售与货值金额时,需要注意“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的定义。
    1.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货值金额则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如果没有标价,则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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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