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什么 1.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3.公平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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