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产生的时刻是什么 |
释义 | 一、地役权产生的时刻是什么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什么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法律上有何异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不同之处如下: 1.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2.两个权利的获得方式不同; 3.权利的限制程度不同; 4.二者的存续时间不同; 5.两种权利的救济方式不同。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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