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哪些基本原则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哪些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为: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通过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以后不再违法,以达到教育目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这样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会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三、行政案件证据有哪些种类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包括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五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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