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担保可以采取哪些不同的形式 |
释义 | 一、债权担保可以采取哪些不同的形式 债权担保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形式: 1.保证 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例如洗车点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5.定金 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二、债权担保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因为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三、债权担保纠纷的诉讼时效 担保债务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担保债务债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围,因此其诉讼时效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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