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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
    (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二、地役权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法律网提醒,地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9.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哪些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
    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为: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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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