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在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但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孩子(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4.领养人需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照顾并承担被扶养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二、领养孩子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 要求领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领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领养书。被领养人如果已年满八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领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领养当事人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领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领养当事人领养意愿的真实性和领养人资格的审查。按照领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领养申请书》。 2.审查。 审查是领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 ![]() 三、收养行为无效条件是什么 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违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收养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违法收养。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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