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成立的详细条款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成立的详细条款如何规定的 合伙企业成立的详细条的规定是: 1.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出资; 4.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除了不能以劳务出资之外,其他三种出资方式都可以。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三、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如下: 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等文件; 3.符合条件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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