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传票后需要采取哪些法律步骤来进行处理 |
释义 | 一、收到传票后需要采取哪些法律步骤来进行处理 收到传票后的步骤如下: 1.收到法院传票先核实,再签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2.签收传票后第一时间向法院了解案情,查看对方当事人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还要获取己方参与诉讼的材料,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3.如果自己上手操作困难,可以请律师分析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主张,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在举证期限内搜集证据用以抗辩对方的诉求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将反诉状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使用安全的快递,而且要留下寄送凭证; 5.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二、收到传票如果不去怎么办 收到传票如果不去如下办: 1.如果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不去开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2.如果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不去开庭,法院会缺席判决; 3.如果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如果经传票后仍然无故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 三、律师函与传票有何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律师函与传票有以下区别: 1.发出单位不同,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发出,法院传票由法院发出; 2.性质不同,收到法院传票,表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收到律师函不一定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3.用处不同,律师函是起诉之前的,一般用于协商,沟通,警告,敦促履行义务等。法院传票是诉讼立案之后的,是通知出庭用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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