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性 |
释义 | 一、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性 行政法律关系有的特性如下: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在平等主体间产生; 2.调整法律不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典调整。 ![]() 三、谁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就是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是同一个概念。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行政主体是不同概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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