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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性
释义
    一、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性
    行政法律关系有的特性如下: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在平等主体间产生;
    2.调整法律不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典调整。
    
    三、谁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就是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是同一个概念。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行政主体是不同概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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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