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赃物是否应当归还 |
释义 | 一、善意取得赃物是否应当归还 善意取得赃物一般不应当归还,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善意取得赃物的第三人,其取得赃物一般是通过正常的买卖行为或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行为均符合民事法律所要求的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所取得的对物品的所有权应当得到确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物品的原所有人也不应再就该物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二、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界定 法律网提醒您,善意取得的“善意”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3.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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