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及联系 |
释义 | 一、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及联系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如下: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联系:两个都是物权。 二、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法律网提醒您,担保物权是相对于用益物权而言的一种物权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就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应当通过合同设立,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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