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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还能否追回
释义
    一、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还能否追回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讨回,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让其同意偿还,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除非义务人自愿偿还其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债权的种类
    债权包括合同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无因管理的债权、以及不当得利的债权等。按债权人的人数多少,债权还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或者按债的履行选择性可分为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债权的特点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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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