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共同诉讼人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其特点是: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理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所产生的) (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共同诉讼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的享有答辩权、回避权等权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