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责任事故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医疗责任事故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罪,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上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实施了有损害的医疗行为,客体上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符合前述要件,即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医疗事故罪定罪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条件: 1.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是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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