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怎么样处理添附物 |
释义 | 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怎么样处理添附物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的方式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用补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原则有什么 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其他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需要履行的义务是: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方未经同意对租赁物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返还租赁物时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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