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的含义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的含义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的含义是指: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且代位继承的范围限制在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3.主体的不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 4.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代位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代位继承没有时效限制,但是代位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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