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定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判定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标准是什么 判定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标准是: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其它。 二、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下: 1.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4.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5.其它。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 承包地合同的内容: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负责人的姓名、住所;承包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土地的用途;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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