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哪些必备要素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哪些必备要素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如果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解除方式分为几种 法律网提醒您,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 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三、保险合同有哪些保险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但是保险合同的自愿不是绝对的,有一些法律规定的例外;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近因原则。“近因”确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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