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和程序 |
释义 | 一、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和程序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程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哪里执行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执行的地点如下: 1.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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