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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工伤认定材料
释义
    一、济南工伤认定材料
    济南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不全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认定材料不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再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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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