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都有哪些影响因素 |
释义 | 一、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都有哪些影响因素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都有以下影响因素: 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3.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 二、债务保证人的保证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 1.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认定。但是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2.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三、保证责任的分类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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