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行政诉讼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一、管辖行政诉讼的方法有哪些 管辖行政诉讼的方法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立案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诉讼要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书写好起诉状,准备必要的证据,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立案即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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