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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哪些法律
释义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哪些法律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国有独资公司具体有哪些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特点:
    1.只有一个股东,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其他特点。
    
    三、注册国有独资公司所需必备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制定或委派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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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