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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保险诈骗罪未遂能否以犯罪论处为依据
释义
    一、关于保险诈骗罪未遂能否以犯罪论处为依据
    关于保险诈骗罪未遂能以犯罪论处为依据,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
    二、保险诈骗罪构成条件
    保险诈骗罪构成条件有:
    1.客体本罪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3.主体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保险诈骗罪是否可以减刑
    保险诈骗罪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刑。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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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3: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