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取证有哪些注意事项和要求 |
释义 | 一、医疗纠纷取证有哪些注意事项和要求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二、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处理的 发生医疗纠纷纠纷处理的方式如下: 1.当事人就纠纷处理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3.医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为: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医疗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不以鉴定为前提。 2.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中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坚持过错原则,双方当事人依照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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