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和订金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 |
释义 | 一、定金和订金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 定金和订金到底有以下不同之处: 1.定义不同。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的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2.实质内容不同。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 3.退还资金不同。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定金,只有在对方违约时才可归还; 4.违约处理不同。订余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需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上限 法律网提醒您,定金的数额有上限,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是一种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给付定金给另一方作为债权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三、定金纠纷的诉讼时效 定金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因为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诉讼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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