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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规定究竟有哪些
释义
    一、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规定究竟有哪些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下几点:
    1.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4.属于执行法院管辖,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少年
    法律网提醒,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内开始算起。通常情况下,案件会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审结,如果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需要补充侦查,寻找新的证据,可能会用更长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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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54:15